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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辩护认定从犯案例:诈骗罪,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主犯成功辩护从犯,量刑大幅减少四年。

发布者:刑事陈勇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0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主犯辩护认定从犯案例:诈骗罪,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主犯成功辩护从犯,量刑大幅减少四年。

案号:(2023)川1323刑初60号

辩护人:陈勇律师(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简介

老黑大胖鱿鱼等人在缅甸设立鼎盛诈骗窝点,通过所谓的澳门新葡京赌博平台“DFS全球免税店购物平台实施诈骗活动,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架构清晰、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主要成员较为固定形成阶梯状运营模式。具体作案方式为,诈骗集团安排人员给组员发放手机、话术手册,并组织培训。组员经过培训后便在网络上虚构人设,把自己打造为成功人士,在陌陌、探探、快手、抖音、微信等聊天交友软件上寻找中国境内的居民聊天,获得对方的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荐集团预先开发设定的澳门新葡京“DFS全球免税店等虚假平台,在首要分子老黑大胖鱿鱼”(3人未到案)的组织、策划、指挥下鼎盛诈骗犯罪集团实施了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二、公诉指控、量刑建议

(节选对廖XX的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X担任后台管理,负责平台软件、修改后台数据以及平台出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XX的犯罪行为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如下: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XX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

三、律师辩护观点

被告人被指控在该集团中担任后台管理职务,负责平台软件操作。认定廖XX在诈骗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关键

(核心观点)

XX不是诈骗集团的组建者,在诈骗集团中没有组织、管理地位,虽然名义上廖XX受安排从事后台管理职务具体操作修改后台数据,但仍系在老板安排指令下的操作性工作,其具体操作后台完全按指令进行,故控制数据等关键环节仍系老板直接掌控,廖XX本质上是执行者而非管理者,工具人特征明显。同时廖XX不参与利润分成,且也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故其在犯罪集团中总体属从属地位和次要、辅助作用,应作从犯划分不应认定为主犯。

量刑情节(略)

四、法院判决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关于被告人廖是否应认定为主犯的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廖XX的犯罪行为在诈骗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廖的辩护人认为廖是在老板的安排下工作,不参与利润分红,不应认定为主犯。本院认为,廖XX在诈骗犯罪集团中从事后台管理职务,受集团首要分子安排负责诈骗平台软件、修改后台数据以及平台出金,其在诈骗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虽较为关键,但相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的主要成员而言,廖仍属于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结合其在集团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和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但量刑时应根据其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与本案其他从犯予以区分。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案后评述

刑事辩护律师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从现象深入到本质,认定被告人在诈骗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为关键。打掉主犯,确立从犯,量刑瞬间就会大幅降下来。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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