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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被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功辩护缓刑

发布者:刑事陈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11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彭某,男,生于1973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5月16日被南充市顺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陈勇,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5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被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梁厚宝,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审理过程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9]第519号起诉指控彭某、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蓬安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出南充市公安局《关于传发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禁渔区域:南充市境内的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限: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19年5月14日晚,彭某、唐某以撒网的方式对嘉陵江流域的水产品进行捕捞,使用刺网14张,非法捕捞的鱼类共计15.8斤(黄颡鱼41条,共3.4斤;鲫鱼6条,共计0.6斤,大鳍鳠34条,共计4斤,餐条75条共计7.8斤)。根据文件规定,捕捞所用刺网14根1120米,为禁止使用网具,同时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彭某、唐某的行为造成野生渔业资源损失共计638.4元。彭某、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彭某、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彭某、唐某的犯罪行为,给嘉陵江水域水生资源环境造成破坏,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依法应由彭某、唐某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及修复方案于法有据,被告人彭某、唐某当庭表示认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及修复方案,且已经购买了修复投放的鱼苗并自愿履行

三、案件结果

一、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责彭某、唐某向嘉陵江流域蓬安县段投放土著鲫鱼0.16万尾(规格为3.5-5.5厘米)、投放鲢鱼0.15万尾(规格为8-10厘米)、投放鳙鱼0.1万尾(规格为4-8厘米)。

四、对扣押的蓄电池二块、渔具十四根、充电器一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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