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赡养老人是每一位子女法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可以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师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