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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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师鑫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任某是江苏泰州人,2012年大学毕业后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最初担任普通销售人员。任某销售业绩比较好,后来总公司安排他负责山东分公司的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基本工资5000/月,另外有补贴津贴、根据业绩确定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任某在山东分公司一直都是业务骨干。2022年由于总公司高层人事变动,任某等人被新任高层郭某视为眼中钉,郭某欲撤换掉他们而任用自己的人。任某等人对此心知肚明,曾感慨“一朝天子一朝臣”。一开始郭某对任某等人进行各种刁难,后又“好言相劝”,劝其主动离职,并承诺会给予经济补偿的。任某很是气不过,拒绝了郭某的各种要求,继续正常上班。20231月和20237月,总公司对任某的考核均为D220237月下旬,总公司向任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任某2022年下半年与2023年上半年的业绩考核均为D2(最低级别,末位);公司曾对任某调整工作岗位;公司考核依据的是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现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任**劳动合同。任**20128月入职至今近11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5000元。

任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很是气愤,自己查询了法律规定并书写仲裁申请书,然后自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0271.7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属于合法解除,裁决驳回了任某的仲裁请求。

任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找到师律师咨询,并委托师律师代理起诉。师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任某的诉求经济赔偿金数额应为31万余元,任某自己计算的数额有些差错,是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全面所致;但师律师同时告诉任某:起诉的话只能依据你自己核算的数额了,因为起诉的诉讼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劳动仲裁时要求的数额,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仲裁前置原则。任某表示理解。

本案争议焦点是总公司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行为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被告即公司一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任某2022年下半年与2023年上半年的业绩考核均为D2(最低级别,末位);劳动合同中表明任某认可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业绩考核为D2者为“末位员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曾对任某调整过工作岗位。

对此我方的意见为:1、公司对任某2022年下半年与2023年上半年的业绩考核均系公司一方根据其自己控制和制作的所谓数据而单方制作出来的“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客观,没有任某的签字认可,公司是在人为地制作这种考核结果从而非法辞退员工。2、退一万步讲,即便公司的考核客观公正,任某被公司判定为“末位员工”,也不能证明任某不能胜任工作;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一方所谓的考核“末位”不等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任何一家单位,考核结果中的“末位”总是客观存在的、且无法避免的,因为每次考核中必然会有员工居于“末位”。比如一个班级有100名学生,考试成绩最高的即第一名为100分、最低的即第100名为90分,即便最低分数也属于高分范畴,不能因为该学生为“末位”,就可以认为90分属于不及格。用人单位认为考核结果的末位即是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由该单位举证证明。3、公司规章制度中所谓“员工业绩考核为D2者为末位员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指的是劳动者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与要求,却基于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实施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归根结底是员工的主观行为。而所谓的考核结果中的末位,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任何规章制度都不可能禁止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在用人单位考核中被判定为“末位”,任何规章制度也不能将用人单位考核结果为末位的员工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否则即是违法的。4、总公司所谓的调整任某的工作岗位是将任某负责的区域进行了变更。如果任某真的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会对任某的工作进行“横向调整”,而是会进行“纵向调整”的。公司这么做的目的一开始就是打算再次人为制造一个任某被考评为“末位员工”的结果。如前所述,公司的考核数据等等均为公司自己单方制作;并且在这段时间公司想尽一切办法不配合任某的工作、为难任某,目的就是逼迫任某自行离职。

我方提供了任某与公司副总裁郭某、人力资源经理黄某等人的录音,录音内容主要是总公司人员一开始找任某谈话,曾明确提出要求任某配合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同意支付一定经济补偿;如果不愿意的话,公司会令任某“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证明公司所谓的考核等均系有预谋的行为,系公司人为制造的结论,目的就是为违法辞退任某找借口、洗白违法辞退行为。

法院判决结果:****公司支付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0271.7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5000元,再支付235271.70元。


师鑫律师,男,1980年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