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X工伤赔偿案
成X是重庆人,2024年在山东济南绕城高速大北环项目一标***村南岸跨大堤**号墩特大桥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当年4月某日成X在工地正常工作中手指受伤,造成伤残。成X受伤后其女儿曾与该公司多次协商过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成X与家人商量后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找律师的任务由其女儿和儿子负责:成X女儿是重庆某公立医院的医生;成X儿子是中南大学大三学生。成X的女儿、儿子通过网络找到师律师,然后到师律师办公室与师律师面谈,并委托了师律师;委托材料由他们二人带回重庆,成X亲自签字。
成X在工地干活,承包该项目工程的是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中间有一个包工头刘X,成X平时工作受带班的指挥。如何选择、确定索赔对象,成X及其家人并不甚明了。师律师根据成X女儿、儿子携带的证据材料,以及在面谈现场与成X进行电话沟通,最终确定将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索赔对象。这样既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又最有利于成X一方维权和索赔。
师律师与成X一方准备好了相应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济南市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成X在工作中所受伤害依法认定为工伤。然后成X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11月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八级。
师律师代理成X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以及未付工资三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一万一千余元。开庭时公司一方的两位代理人(律师与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口头答辩,他们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申请人成**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未签订过书面和口头合同;申请人虚构劳动关系并申报工伤,属于恶意欺诈行为,被申请人保留报警的权利;申请人成**是受包工头刘**雇佣的,他们之间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申请仲裁庭将刘**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庭审,查明事实。
本案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759元;
二、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690元;
三、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104元;
四、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住院伙食补助费1269.74元;
五、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停工留薪期工资35549元;
六、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工资26663元;
七、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87元;
八、驳回申请人成**的其他仲裁请求。
师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