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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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者:师鑫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9日 10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洪某是济南市历城区人,2010年7月大学毕业,次月入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一开始在公司行政科室担任普通行政职员。洪某工作认真、头脑灵活,几年后晋升为行政部门负责人(行政经理),再到后来又被总公司任命为济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兼行政经理。2019年夏济南分公司的总经理被调走,王某被总公司委派到济南分公司担任总经理。王某初来乍到,对洪某的依赖度比较高,洪某对王某也很友好,无论是公事还是私事都尽其所能地帮助王某。2020年初新冠疫情大规模爆发,洪某作为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一直冲在最前线,代替春节回家后未能赶回公司的外地同事值班、加班等等。但是到了后来,王某感觉自己在济南分公司立足已稳,开始对洪某很排斥且不断刁难。洪某很生气,意识到王某这是想“卸磨杀驴”(洪某自己的话)。于是王某洪某二人逐渐交恶。自2020年7月份起,公司给洪某发放工资的标准突然大幅度降低,很明显,意欲逼迫洪某愤然离职。而洪某却没有就范,依然该怎么上班怎么上班,心想:“你们不明说让我走,我就不走,该怎么上班工作就怎么上班工作;我不是基层员工,属于分公司高管,你们想撵我走是没那么容易的!”2021年2月春节放假前夕,洪某突然收到济南分公司的EMS快递邮件,打开一看是一份《关于洪**旷工自动离职告知函》,其主要内容为:“该员工自2010年8月来到我公司参加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现任行政主管一职。该员工于2020年12月11日提出离职,但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包括1、2、3……(略)。因该员工未履行交接手续,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2021年1月4日起,该员工在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旷工,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至今已经连续旷工36天……基于此,该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员工手册》中第九章之第二条关于旷工处理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请洪**在2021年2月28日前前来公司办理交接,自2021年2月5日起与洪**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洪某看后非常生气,打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其朋友董老板的介绍下,洪某找到了师律师。

洪某第一次找到师律师时,只是携带了公司给他邮寄的《告知函》。师律师与洪某进行一番交谈,问明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等。洪某表示,由于自己属于济南分公司高管,手里是有劳动合同的,普通员工手里很少有劳动合同的。洪某回去后准备好了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又找到师律师面谈,并委托师律师代理该案件。

师律师为洪某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到济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为了保护洪某以及相对方公司的隐私,本案例的叙述不公开具体劳动仲裁委)。我方的仲裁请求主要是:补发克扣的洪某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工资58039.94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6237.36元;支付洪某在职期间加班费51723.75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132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703.42元。

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的通知后,很快就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1、洪某立即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向公司返还其保管的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权属证书、车辆备用钥匙、保养记录等各项物品;2、洪某立即赔偿公司因其未办理各项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2500元。

本案中洪某手里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变更书》是一份重要证据(上述材料是一体的)。该证据载明:1、《劳动合同》显示分公司与洪某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2、《劳动合同续订书》显示分公司与洪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9年12月31日;3、《劳动合同变更书》表明自2016年7月1日起,乙方(即洪某)工作岗位由行政主管变更为行政经理;基本薪资为1.2万元/月,另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量发放奖金、补贴、加班费等。对于洪某手里的劳动合同及续订书、变更书,公司一方极力否认其真实性,声称系洪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加盖的公司公章,并且对上面的公章真实性有异议。公司代理人出示了他们手里的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若干份,上面显示:2011年1月28日分公司与洪某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又在2012年2月14和2014年3月14日签订续订书;2017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另外有一份劳动合同,首页只有劳动者洪某(乙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户籍信息、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最后一页有分公司盖章和分公司负责人签章,没有洪某签字,也没有落款时间。公司一方对其“劳动合同书、续订书”很是粗制滥造,他们认为洪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指的是2010年8月入职之初的11个月的赔偿,而这一请求早就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了,“不足虑”。洪某对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续订书上面的签名进行辨认,否认是自己所书。仲裁员问是否申请字迹鉴定,我方表示不需要,因为无论对方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续订书上面的签名是否是洪某本人的签字,对我方的仲裁请求都没有意义、没有影响,我方要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指的是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分公司没有与洪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差额。无论是洪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续订书,还是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续订书,都证明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分公司没有与洪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仲裁员问公司既然称洪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变更书是虚假的,对上面的公司盖章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公司代理律师表示申请司法鉴定。后来经过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称洪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变更书上面的分公司盖章确系该分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

洪某提交了一年来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公司也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两者是一致的。公司方面称:上面显示洪某的月工资一般在6000元上下,我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其所谓的克扣的洪某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工资58039.94元的说法根本不成立。我方的解释是:双方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中约定了洪某升任行政部经理后的基本薪资为12000元,尚不包括奖金、补贴、加班费等等;该公司为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发放工资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的,一是银行转账二是现金,据说这么做是为了避税以及为员工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转账部分只是部分工资数额,另外也不是每个月的银行转账都是6000元左右,上面有两个月是超过1.1万元的,那两个月发的现金就比较少。仲裁员问洪某2020年7月之前有没有克扣工资?洪某说:“之前都是按约定发放的,现金都给了;后面七个月的没有发放现金,公司故意为难我,赖账,打算通过这种方式把我刺挠走。”

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的答辩意见一个是超过仲裁时效,二是洪某已经休过年假了。

对于公司向洪某发送告知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对此,洪某提交了公司厂区监控录像视频截屏打印件若干,洪某与分公司总经理、会计、维管、司机等人在2021年1、2月份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这段时间洪某一直在为公司工作,而不是像“告知函”中所说的那样洪某“旷工”。

对于加班费5万余元,洪某没有证据向仲裁庭提供。

公司提出的反申请请求称洪某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对此我方的答辩意见是公司在2020年下半年即将相应权限收回,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也大幅度下降,洪某行政经理的职位名存实亡,根本没有交接内容可言;对公司所谓洪某支付52500元赔偿的要求更不认可。公司找了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其反申请请求、事实与理由,结果在师律师与洪某询问证人环节,证人回答的一些话反而证明了我方的部分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申请人洪**支付克扣的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工资58039.94元;二、被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申请人洪**支付2011年8月26日至2021年2月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4231.68元;三、被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申请人洪**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四、被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申请人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703.42元;五、驳回申请人洪**的其他仲裁请求;六、驳回被申请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师鑫律师,男,1980年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