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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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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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冯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师鑫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14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的丈夫韩某与师律师是老相识,韩某有什么法律事务都是找师律师处理,并且也经常给师律师推荐当事人。2023年2月4日农历正月十四晚上,在韩某李某夫妇所在新村的广场上,村里的舞龙舞狮队伍在表演,不时地也有放烟花的。李某正在带着孩子观看并用手机拍照,且不时地后退。突然有人说自己被李某推倒了,李某吃了一惊,回头看到一位35、6岁模样的妇女坐在地上,声称李某将其推倒了。李某没有多想,赶紧过去将她扶起来。跌倒在地的妇女姓冯,对李某说:“刚才你后退时把我从花池台子上面推下来了,你得陪我去医院检查检查的。”李某没有感觉到自己撞到别人,并且自己的后退速度很慢,不太可能将人从台阶上面“推下来”。但李某为人和善,在事情并不明朗的情况下没有与冯某争执,表示愿意和她去医院检查。这时舞龙队伍中的韩某也赶了过来,一看原来与冯某认识,是他的小学同学。韩某李某与冯某去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冯某只是右小腿软组织挫伤,韩某还为冯某垫付了医疗费。双方回家后,李某韩某觉得:到底是冯某在花池边缘的台子上看灯时自己不注意摔落下来的,还是李某确实碰到冯某以致于将其撞下来,虽然无法断定,但考虑到都是一个村的,并且冯某与韩某还是小学同学,因此还是买点东西去看看她的,给她垫付的医疗费就不找她要了。于是改日李某买了牛奶鸡蛋去看望冯某,冯某很高兴。原以为就这样结束了,但过了一段时间冯某不断地给李某打电话,说:“是你把我推倒的,你得赔偿我的误工费等等各项损失啊。”李某一听就生气了:“怎么成了我把你推倒的了呢?我买东西看你是因为咱们都是一个村的,你与我对象又是同学。你既然出事了,不管怎么样看看你吧。当时你在60公分高的台子上,我在平地上后退,怎么能够把你推下来呢?”后来冯某又多次给李某打电话,要求赔偿,李某均予以果断拒绝。冯某又找到村里相关负责人说事,村干部劝说李某公公即韩某爸爸老韩:“嗨,冯某自她爷爷起就喜欢赖人,到她爸爸、到她,一直都是这样。给她点钱打发了她算了,别跟她生这个闲气了。”老韩也是这么认为的,于是劝说儿媳李某给冯某2000块钱算了(冯某要4000块钱)。李某很生气,对冯某的要求坚决拒绝。

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收到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的短信和电话,是冯某起诉她了,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4056元,医疗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交通费500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先是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解时调解员最终意见就是要求被告李某一共给原告冯某3000块钱。李某不同意,说:不是我把她推倒的。调解员说冯某有其女儿手机录像视频为证。李某看后说:“这个视频看不出是她怎么摔倒了,看不出是我把她推倒的”。调解员又说了一些法律上的话语,并且称李某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不是她把冯某“推倒”的。李某对调解员的整个调解过程很生气,感觉从头到尾都是在帮着冯某说话。回去后,过了几天调解员又给李某打电话,还是老调重弹,李某感觉调解员的立场很不公正,俨然成了对方的代理人。

韩某了解情况后给李某说:“给咱师哥打电话说说;师律师多次为我以及我介绍的人代理,效果都挺好的。”韩某打电话给师律师说明情况,然后李某又在电话中进行补充说明。师律师在电话中又详细了解了一些关键之处,给他们建议:“如果对方以及调解员不狮子大开口的话,可以给她点钱了事;否则的话,咱们可以拒绝无理要求。”李某夫妇认同师律师的看法。

再到后来法院发短信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在**法庭。开庭前20多天时,韩某李某一块到师律师办公室委托师律师为李某代理此案。师律师与他们进行深入交谈,并了解李某一方的证据情况和原告冯某一方有什么证据。尽管案件标的额很小、案情比较简单,但师律师还是在开庭前做了充分准备。

开庭时法官有些吃惊:在她看来,这么简单的案子被告李某怎么还找律师了呢?原告冯某是没有委托律师的。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正式开庭前承办法官对被告李某及师律师说话很不友好,但师律师也抓住了法官说的话中失了分寸的地方,予以回击。法官感觉自己说的有些话确实欠妥,于是逐渐改变口风,并对我方表现得比较友好,对双方表现得很公平公正。

我方即被告李某的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所述并非事实,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2023年2月4日晚,被告确实在**新村看舞龙、烟花,但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被告将其推到的事实。当时原告在被告后面,被告正在看灯,突然被原告告知我把她“推到”了,我当时一下懵了。由于被告为人懦弱、比较胆小怕事,又是外地嫁到济南来的,面对原告咄咄逼人的态势,只好先不与原告发生冲突。随后被告的丈夫过来,原来原告与我丈夫是一个村的,还是同学。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告对原告的说法并不相信,出于情面的考虑,还是先同意陪同原告去医院检查。如果被告为人强悍的话,无论事实如何,都会第一时间直接否认对方的说法,甚至倒打一耙。

二、等被告回到家里,仔细回想了一下经过,进一步意识到原告说的并非事实,而是对被告的诬赖。1、我当时在看灯,而原告在我背后,我怎么可能推倒她呢?2、我又回现场看了看,当时我在平地上,而原告在高60CM的平台上面,我怎么可能会推倒她呢?但尽管如此,考虑到原告的情况不严重,她与我对象又是同学、都认识,我还是没有打算戳穿原告,而是继续装糊涂地看望原告。但后来原告得寸进尺,被告实在忍无可忍,不愿意继续背黑锅下去。

三、在本案调解之时,调解员曾对我讲:“不是你推的,你怎么给人家看病?”我当时听到这样的话非常生气。具体原因上面已经讲了。谁出医疗费、谁带着伤者去医院谁就是肇事者?天底下就没有见义勇为之事或者其他情况吗?中国第一例扶老人被讹的案件彭宇案,当时的法院审理人员就是这样的逻辑:“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四、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所述完全属实,原告其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聚会场所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

五、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所述完全属实,原告的多数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具体表现为:1、精神损失费的支付是以伤者所受伤害构成伤残等级为前提的,而原告所受伤害远达不到构成伤残等级的地步;2、“交通费”指的是因为就医而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并非原告所想的立案、跑法院、出庭等等的费用,并且还她是打的车;3、误工费是否需要支付以及误工期限多长,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可以确定,绝不是仅仅依据医疗机构医生的建议来确定。

原告的证据有两项,一是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二是原告女儿拍摄的手机视频。我方质证,原告方的手机视频上面没有明确显示是被告将原告推倒的,只是显示当时被告在手拿手机拍照且后退。被告的证据也是两项:1、微信支付记录两份,证明被告曾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67.85元;2、被告拍摄的原告摔落下来的花池台子及其测量照片,证明原告当时站的台子高度为60CM,被告在平地倒退不可能将原告从台子上面“推”下来。

由于原告冯某没有委托律师,法官就将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此类案件的常规处理方式给冯某进行了讲解,并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开始被告李某是“拒绝调解”的,师律师则认为可以调解。法官先让原告冯某到法庭外面坐着,然后就两边跑,分别说服。在法官到法庭外面与冯某沟通时,师律师嘱咐李某:将看望冯某花钱买东西的事实过会儿告诉法官。法官经过多次轮番沟通后也给李某戴了一个高帽:“我打听过,冯某家境远不如你,你们家条件比较好,你就等于帮帮她吧……”经过李某与师律师商量,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某给原告冯某200块钱,冯某申请撤诉。法院及时出具了“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对于本案的处理,李某韩某夫妇对师律师很满意,韩某对李某说:“如果不请师哥介入,看这个架势,咱得拿两三千……”

师鑫律师,男,1980年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