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师鑫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64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确认劳动关系一案

发布者:师鑫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3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是济南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方。20214月,史某经人介绍到****公司分包的该项目工地担任水电工。****公司与史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天计算,每天200元、工作8~9个小时。202110**日,史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被送至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7万余元,史某自受伤住院后便再未回到工地工作。20223月,史某向济南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214*日至20223**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公司是师律师顾问单位,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老板张某找到师律师详谈了此案。

劳动仲裁开庭时史某与其委托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日常工作内容)、微信转账记录(工资发放的证据)、考勤表(照片、打印件)等等证据,又申请证人李某(史某原先的工友)出庭作证。我方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史某和被申请人****公司双方对工资的约定和发放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的特征。双方约定的是史某工作一天200元,这并非劳动法意义上面的工资,而是史某的劳务报酬;其发放时间半个月、一个月、两个多月发放一次的情况都存在,也不符合劳动法上工资的发放特征。考勤表上面对史某的考勤情况,表明申请人史某并非按月照常上班,而是断断续续地为被申请人****公司提供劳务,史某的自由度很高,并不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性、管理性、稳固性的特征。史某不上班,****公司也从未依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旷工罚款。对于证人李某的证言:该证人原先确实在我们公司干过活,但其工作期间经常饮酒误事,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正,后被我公司辞退,他对我们公司一直心存怨言;另外,李某的叙述只能说明史某给****公司干过活、提供过劳务,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史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史某的仲裁请求。史某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一个样。

师鑫律师,男,1980年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