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熊某,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受雇于包工头四川省彭州市人陈某,在济南市东湖水厂供水工程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
2019年6月某日,熊某在工地工作过程中摔伤,后被送至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熊某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包工头陈某均予以承担,同时为熊某请了护工。
熊某出院后曾多次找陈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够达成一致。熊某及其儿子也曾找到分包给包工头陈某工程的劳务公司的工地项目经理孙某,要求劳务公司给个说法,或者责成陈某积极赔偿。但孙某说这个事情与他们公司没有关系,他们也没有权力要求陈某赔偿,又将皮球踢了回来。
看着包工头与劳务公司没有赔偿诚意,熊某及其儿子打算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熊某和他儿子找到师鑫律师,说明了情况,打算委托师律师直接起诉陈某。
师律师问分包给包工头陈某的劳务公司叫什么名,熊某父子也说不清楚;师律师与他们一块到工地查看,也没有找到劳务公司的招牌、名称。这种情况下,师律师与熊某父子商量后决定起诉陈某和总包单位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目的是通过总包单位说出劳务公司是谁。
起诉到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之后不久,包工头陈某即打电话给熊某,要求其来济南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熊某父子当时去德州的工地干活去了)。熊某父子给师律师打电话,问:“要不要去济南协商的啊?”师律师说既然对方打算协商私了,那就不妨去工地谈谈,看看他们是否有诚意。
熊某儿子到济南后先到师律师办公室,师律师给他讲了一下注意事项以及协商谈判时的分工,后到约定地点与陈某协商、谈判。这次,对方不仅仅是包工头陈某一人,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孙某以及他们聘请的律师也悉数到场。
这一次,劳务公司的孙某说熊某儿子:“当初你们怎么不找我啊?……还连总包单位都告了……” 其实熊某父子早就找过孙某,孙某当时态度冷淡,说这个事与他们公司无关等等等等。这次通过一上午的交涉,师律师发现对方还是有赔偿诚意的,就是想通过谈判少拿点钱。
我方预估的赔偿额在12万左右;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以10.4万谈妥。师律师拟写了《赔偿协议书》,约定甲方(陈某某、某某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乙方熊某人民币10.4万元,现场支付3万元,剩余赔偿款5日内转账至熊某建设银行账户;熊某收到全部赔偿款后3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撤诉。
在本案中,我方本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法院立案后,对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即邀请我方进行协商谈判,并且最终谈判成功。如此一来,伤者和雇主一方均节省了时间和其他费用支出。熊某父子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效率非常满意。
师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