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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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工伤赔偿终审(下)

发布者:师鑫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3日 736人看过 举报

2019-07-13

律师观点分析

(上接《江某工伤赔偿终审(上)》)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判决书第二项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资。而在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工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条文。 2、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于201171日起废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处。”

在二审法院开庭时,我方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主要内容如下: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18**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一、被上诉人江**因工受伤在宁波、北京等地看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至少有129056.98元,这些费用均有病例、发票或者收据相印证(北京的医院是私立医院,出具的是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费收据)。在劳动仲裁阶段由于**公司(本案上诉人)对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配合,导致很多法律文书只能公告送达。起初江**只是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98913.41元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写明。但在仲裁庭开庭时,江**对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发生的那部分医疗费没有再进行主张,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再增加仲裁请求的话仲裁庭需要再次向并不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公司公告送达,时间太长,而江**不愿再等下去。如此一来,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据此认定98千多元的医疗费。在一审中,邹平法院则是以江**未对仲裁结果不服、未诉至法院为由,对另外一部分实际存在但却未在劳动仲裁中主张的3万余元医疗费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让**公司占了便宜。

二、一审法院称**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江**的工资情况是完全正确的。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均没有问题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司手里明明有经过劳动者签字后才可以领取工资的工资表却不向法庭出示;而是拿出了一个事后自行制作且未经任何职工签字的所谓“工资表”来作为证明他们发给劳动者工资数额的证据,显然是在糊弄人,显然是在蔑视法庭的智商,他们这种做法恐怕只能用来糊弄一下三岁小孩,根本不值得我方一驳。尤其滑稽和可恨的是,**公司却对邹平县人民法院和江**倒打一耙。

**系高级技术人员,月工资12000元根本就不算高。只有初中学历的普通施工人员月薪过万在工程施工行业也完全正常。**公司没有通过银行转账而是通过发放现金的方式向江**发放工资,因此江**只能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的工资情况,而无法向法庭出示被**公司控制的、由江**签字后领取工资的《工资表》。另外,**公司提出的证据在形式上虽非“口头”,但却是完全由其单方制作,与其《民事上诉状》中所谓的“被上诉人江**的口头描述”并无二致。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

另外,**公司找寻的证人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系师徒关系,该证人又是**公司的员工,因此证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该证人的证言明显不合情理且前后矛盾,与**公司的陈述也多有矛盾之处。证人也自称很多事情是听别人所说而非其亲眼目睹,这显然不符合证人作证的基本原理与原则。

三、江**受工伤在邹平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需要回宁波再行治疗。由于江****公司双方尚未就工伤赔偿之事结算完毕,账目尚未明确,**公司在此情况下先行支付了一点费用,需要待日后再另行结算。于是**公司要求江**写下了所谓的“预支款”的东西。再说了,用人单位**公司是强者,劳动者江**是弱者,为了及时拿到保命钱,江**当时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书写字据,这有什么奇怪的?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可以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比如说双方也可以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或者侵权法律关系等等。按照**公司在其上诉状中的说法,我们今天的诉讼也是多此一举,**公司不但不应该向江**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以及工资,江**反倒应当给**公司钱!**公司的这种说辞真可谓殚精竭虑、绞尽脑汁,但却是非常的拙劣!

四、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后面所附相关法律条文并非判决书正文,也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内容(很少见有法院在判决书中附此物),其最多也就是仅供参考的东西。一审法院在这上面出现表述纰漏在所难免,但毫不影响一审法院在实际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正确性。按照**公司的说法,判决书中没有将相关法律附后就算适用法律错误,那就等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案中竟然不能起作用了!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在此无须赘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对上诉人攀枝花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旨在拖延时间、增加工伤职工诉累的无理上诉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初江某夫妇收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后心情很不好,一度担心自己一方会在二审中败诉:自己明明占理、没有说谎,怎么让对方律师一写,自己不占理了?自己成了讹人了呢?他们及时与师鑫律师进行了沟通。

师律师看到该《民事上诉状》后的心情就是四个字:义愤填膺。师律师对江某夫妇说:“不必担心!你们尽管文化程度挺高,但却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被对方律师‘恐吓、忽悠’也属于正常……”师律师撰写的《答辩状》(初稿)原本措辞非常严厉,火药味太浓,后来作了修改。


师鑫律师,男,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明湖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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