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桑某系泰安宁阳县人,1949年出生。2017年受同乡包工头张某雇佣在济南市唐冶西路的绿地二期住宅项目建筑工地打工。6月**日上午,桑某在干活过程中包工头张老板为其帮忙,结果忙没帮成,反倒是把小推车弄翻,将桑某的小腿砸断。后来张老板将桑某送到肥城市骨科医院治疗。桑某无儿无女,他的事情由他三弟之子即其侄子小桑负责处理。小桑80年生人,平时在浙江宁波做生意,事发后多次回宁阳与张老板交涉,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果而终。最后小桑想到了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为其伯父索赔。小桑在网上找到师鑫律师,并到济南与师律师面谈,委托师律师为其办理维权事宜。
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包工头张老板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师律师了解到,张某虽然是包工头,但也是一个小包工头、小老板,要不然他也不可能在建筑工地亲自为桑某“帮忙”。张老板在电话中也是一肚子委屈,说曾经多次带着鸡蛋去看望桑某,并且负担了所有的医疗费,也给了桑某几千块钱了。既然如此,那就只能起诉张某了。本案既可以在济南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宁阳法院起诉。小桑考虑到其伯父桑某日后在济南做鉴定可能不太方便,于是决定在宁阳法院起诉,说:“那就只能麻烦师律师来往于济南和宁阳了。”我方起诉要求张某以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桑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上述费用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收到宁阳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没多长时间,张某主动找小桑和师律师和谈。这人还不错,有诚意。他打算给桑某5万元了事(之前已经垫付医疗费和3千多块钱了)。
小桑与师律师商量赔偿数额等情况。师律师为他分析:你伯父受伤后经过治疗恢复的很好,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也有可能评定为不构成伤残等级。另外他的年龄比较大了,构成伤残的话也不是按照60岁以下人员的赔偿标准进行全额赔偿了,超过60岁每增加一年赔偿数额就少一部分。并且在当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是区分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桑某属于农村户口,这一点也是要吃亏的。还有其他的事项师律师也给小桑指出。师律师说:其实5万元的赔偿是可以的,当然咱们对张老板不能这么说,还是要多争取一点。
后经过师律师与张老板的电话沟通,张老板同意一次性付给桑某5.5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张某付款后桑某向法院撤诉。
师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