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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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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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师鑫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6日 500人看过 举报

2019-01-26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济南市人,曾是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当时包括王某在内,该公司有两个姓名为王*的员工,一个是山东济南王*,一个是上海王*。黄某是2018年刚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出纳人员。201811月中旬,黄某在发放员工上个月工资时,由于疏忽误将上海王*的工资9716元发给了济南王*。这样一来,等于当月连续两次向济南王*发放工资:一次为其应得工资6千余元,另一次为误发的工资9716元。事后黄某多次联系济南王某,请求其将误发工资返还,但均遭到王某拒绝。王某的答复是:“你真倒霉!我与贵公司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让贵公司(负责人)联系我吧。”王某拒绝返还,公司的损失只能由黄某承担,所以黄某打算起诉济南王某。黄某联系了师鑫律师,说明了情况,说:“我要告王*。”师律师为黄某解答:“不能以你个人的名义起诉王某,只能以你们公司的名义起诉他。你是你公司的工作人员,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与王某之间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只有公司才能作为原告,而你不具有原告资格。”一开始黄某还是不太懂,后来经过师律师的耐心讲解终于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法律关系)。

本案中,我方提供的证据有三份:招商银行出具的《代发业务成功报告》(一)、(二),黄某与被告王某在公司工作平台上面的聊天记录。《代发业务成功报告》(一)证明上海**公司于11*日向被告王某分别发放9716元和6235元工资;《代发业务成功报告》(二)证明上海**公司于11*日向案外人上海王*补发工资9716元;聊天记录证明发放给被告王某的9716元系误发工资。面对我方证据,被告王某只能承认本案事实,只是强调他本人与原告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师鑫律师和承办法官均向被告王某解释:这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如果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另案处理,本案处理的是你们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被告王某也终于明白了。在法庭的主持之下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当庭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就是:被告王某及时归还误发工资97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师鑫律师,男,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明湖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1370120********69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