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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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者:师鑫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47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经过】

2010年5月27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B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4.4米。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下层地表面或楼板上表面(或下表面)到相邻上层楼板上表面(或下表面)之间的竖向尺寸;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合同签订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封顶。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某开发商支付房屋全部价款。在验收房屋时,张某向开发商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出B号房屋屋顶布满管线、空间高度只有2.8米、变更设计、在室内增加了1.17米的立柱等问题,提出退房申请。某开发商不同意退房申请,张某一直未接受B号房屋。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委托师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某开发商退还120万元购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某开发商向法庭提供了该房屋所在楼房的首层给水、排水、空调、采暖、消防给水的平面图及B号房屋首层平面图,证明其房屋是依照原设计进行的施工,不存在变更设计。对此,张某与师鑫律师称,在张某购房时售楼人员并未告知其B号房屋顶部布有各类管线和加大立柱面积。经法院进行现场勘察,涉案房屋顶部分布有天然气管线、喷淋、消防、冷热水管线、空调等各类管线。

【判决结果】

一、解除某开发商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某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某购房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师鑫律师说法: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张某验收房屋。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楼房尚未竣工验收,开发商向张某出售的房屋属于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对于该房屋屋内顶层布满各类管线和增加立柱的设计结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真实、详尽地向张某充分释明,且因张某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上述事实的存在,使B号房屋的上述问题处于隐蔽状态,故张某要求解除与某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的实际状况导致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经过】

2010年5月27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B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4.4米。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下层地表面或楼板上表面(或下表面)到相邻上层楼板上表面(或下表面)之间的竖向尺寸;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合同签订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封顶。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某开发商支付房屋全部价款。在验收房屋时,张某向开发商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出B号房屋屋顶布满管线、空间高度只有2.8米、变更设计、在室内增加了1.17米的立柱等问题,提出退房申请。某开发商不同意退房申请,张某一直未接受B号房屋。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委托师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某开发商退还120万元购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某开发商向法庭提供了该房屋所在楼房的首层给水、排水、空调、采暖、消防给水的平面图及B号房屋首层平面图,证明其房屋是依照原设计进行的施工,不存在变更设计。对此,张某与师鑫律师称,在张某购房时售楼人员并未告知其B号房屋顶部布有各类管线和加大立柱面积。经法院进行现场勘察,涉案房屋顶部分布有天然气管线、喷淋、消防、冷热水管线、空调等各类管线。

【判决结果】

一、解除某开发商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某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某购房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师鑫律师说法: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张某验收房屋。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楼房尚未竣工验收,开发商向张某出售的房屋属于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对于该房屋屋内顶层布满各类管线和增加立柱的设计结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真实、详尽地向张某充分释明,且因张某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上述事实的存在,使B号房屋的上述问题处于隐蔽状态,故张某要求解除与某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的实际状况导致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师鑫律师,男,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明湖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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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120********69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