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原告张X与被告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0-08-17
2020年08月17日 | 发布者:张燕 | 点击:5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X诉被告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诉被告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被告在唐山XX公司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司机工作,2017年8月29日,被告找到我,让我和其一起从事危险品运输司机工作,和他开一台车,工资每天是205.00元,由被告结算给我。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3日,我共给被告开车共计22天,工资应为4510.00元。我向被告主张工资,被告声称应从我的工资中扣除安全奖1000.00元。我不同意,因我在工作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对此,双方发生争议,被告至今未向我支付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工资款451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XX辩称,欠原告的工资款已经支付给原告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工作需要,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3日雇佣原告为其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司机,双方约定日工资为205.00元,在此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2天,产生劳务费451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工资款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等证据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司机,从事运输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从事被告指派的工作,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费。逾期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辩解,该款项已经支付给原告的问题,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工资款4510.00元,同时从2018年5月3日起,以4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燕
张燕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1768 积分:622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燕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燕律师电话(1301999416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1999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