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陈XX与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7日 | 发布者:张燕 | 点击:1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陈XX诉被告陈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康X及被告陈X的委托代理人冯X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陈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康X及被告陈X的委托代理人冯X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9日被告与原告母亲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该二人自2013年8月29日起解除同居关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0元,给付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直到原告完成学业时止。协议生效后至2015年4月,被告每月只支付1,000.00元,其余2,000.00元始终未能给付。且自2015年5月起,完全拒绝给付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及医疗,特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一直给付抚养费,远远超过每月3,000.00元的标准。现因经济方面原因,不同意每月支付3,000.00元,应以1,500.00元较为合适。不同意一次性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康X与被告陈X同居期间,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男孩即原告陈XX,2013年8月29日康X与陈X签订协议书,约定非婚生子女即原告陈XX在二人解除关系后,由其母亲康X抚养,被告陈X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陈述,协议书、见证书等材料载卷,通过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解除同居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居关系解除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关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由于原告父母系自愿约定,结合原告的实际生活学习所需费用情况,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0元较为符合其父母的初衷。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陈XX
子女抚养费3,0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燕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1740 积分:588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燕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燕律师电话(1301999416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1999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