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0510******

  •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者:尹志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0日|分类:银行 |821人看过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捡到身份证去开信用卡并使用的,

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


答案是肯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正)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