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刘某雄非法拘禁罪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雄家属委托,指派本所尹志明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雄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阅卷以及刚才的庭审,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
其次,被告人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参与本案,纯属偶然,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只是间接故意。
本案因周某兵追债拘禁他人而起,被告人和受害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更不知道受害人和周某兵借款以及写欠条的经过。
仅仅是因为平时和周某兵是朋友,经常在一起玩,周某兵叫他去涉案酒店,刘某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来到宾馆的。之后,发现周某兵拘禁他人,没有制止该行为,而是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二、客观上,被告人参与本案程度较浅,属于从犯。
1、案件的策划、组织等行为,均是由周某兵等人完成。
2、受害人被拘禁的时间起点为2016年12月22日17时,而被告人初次进入拘禁受害人的酒店房间为2016年12月23日4时50分,这次进入涉案酒店与本案是没有关系的。被告人和其他同案人员第二次进入涉案酒店时间2016年12月23日16时46分左右,这个时间才是被告人参与本案的时间起点,在此之前,被告人到达现场之前的很多行为,如起诉书第二页第12行之前的行为,包括酒店之外的事情,和酒店之内的事情,被告人既没参与,也不知情。
3、被告人在受害人报警之前,于2016年12月24日2时14分左右就已经离开现场。这不是提前逃离现场,而是被告人觉得这件事和自己无关紧要。
4、被告人在酒店期间,并非一直在8666房间看守受害人,而是很短暂的时间待在该房间,更多的时候是去了别的房间休息。这也说明,刘某雄实际在场时间较短。
以上四点,说明整个非法拘禁事件中,被告人只是个看热闹的,既无切身利益,又无全程参与,更无组织策划,既不能推动事情的进展,也无力终止事情的发生,是个可有可无的角色。
再次、非法拘禁罪属于持续犯,被告人在受害人报警之前自行离开,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
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虽然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才认罪的,依然属于认罪悔罪。据被告人自己陈述,之所以在侦查阶段没有认罪,是因为担心周某兵等人涉及其他犯罪,怕和他们有牵连,当知道仅仅是涉及非法拘禁后准备认罪,但是公安机关再也没有提审。因此,被告人还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指控被告人对受害人殴打,除受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并且,本案的发生起因是受害人欠钱不还,受害人也存在过错,应该因此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综上理由,被告人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拘禁对象只有一人,拘禁时间不长,也没有造成受害人伤害,犯罪情节一般。依据最高院量刑意见(四)规定,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作为基准量刑。
被告人属于从犯,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7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同时,被告人属于中止犯,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80%。
结合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家中上有年长体弱父母需照顾,下有幼子需抚养,尽快对其解除羁押措施,有利其尽到家庭责任,对其教育意义胜于羁押高墙之内。并且,其他同案犯已经判刑,解除对被告人羁押措施,没有串供的风险。
故,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适用缓刑,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尹志明 律师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注:本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最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在开庭时已经羁押了近6个月的情况下,该份判决结果算是很理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