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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尹志明 | 点击:16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

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对此也有相似规定,该复函规定“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如此规定,对于卖出一方是不是转让车辆是否过户无所谓呢?显然不是,因为没过户,你就承担着车辆转让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还是有可能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即使能够证明,也仅仅是免除了事故赔偿责任,车辆违章所产生的违章罚款等针对驾驶证的相关管理,还负有行政责任。因此,转让车俩还是要积极办理过户登记,以免后患。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本身就是依法禁止使用的,不管你转让给谁,也不管你是否过户登记,车辆发生事故了,都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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