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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事故责任?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尹志明 | 点击:14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事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车主只有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车主应该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和以往的司法实践有很大差异,原来是简单的由车主和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此改变,对于车主而言算是公平,也符合侵权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不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相对个案而言,可能面对有钱的车主却索赔无门。

那么,怎样才算车主有过错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详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司法解释采用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举证责任不再是简单的“谁主张,谁举证”,相对而言,弱化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了车主的证明责任,平衡了车主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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