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学芹律师网

洛阳公司法、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IP属地:河南

胡学芹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8:30-21:00

  • 执业律所: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5379271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代理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胡学芹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197人看过举报


一、无效代理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无效代理合同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洛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5379271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9647

  • 昨日访问量

    4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学芹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