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学芹|时间:2020年06月19日|9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0年张X通过网上招聘到某高中工作,负责英语教学工作,为非在编在册人员,系聘任教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7月底张X离职。张X工资发放至2017年7月。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等问题发生争议张X于2018年1月22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0年2月至2017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某高中未与张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裁决某高中补发同工同酬工资差额;裁决某高中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X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确认2010年2月至2017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某高中未与张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判决某高中补发同工同酬工资差额;判决某高中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张X主张2010年2月至2017年8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高中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诉讼时效经过,法院不予支持;补发同工同酬工资差额,因张X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经济赔偿金,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审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1、张X与某高中自2010年3月至2017年7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一审一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某高中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仲裁、一、二审。本律师查询了每个知识点及相关案例,分析如下:
1、目前对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有三种方法,一是从计算双倍工资之日期满一年,计算诉讼时效;二是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三是从应计算双倍工资的当月期满起算,每月分开计算诉讼时效。目前,洛阳市内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
2、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同工同酬,但并非指同岗位工作人员,绝对获得相同的工资数额,而是允许在一个工资期间内浮动。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不能简单适用相同岗位,相同工资数额,而应综合考虑个人的工作经验、工作技能等因素,所以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对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上有所差别。
律师提醒: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会导致败诉风险。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一定注意,不要犯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