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非因工患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很多劳动者都对这医疗期存有疑惑,到底在什么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超过期限,用人单位就有这种权利了呢?
所谓医疗期在1994年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曾解释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同样这部规定框定了全国的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所以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开除,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