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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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离婚与他人生育子女 男方争得儿子抚养权和财产

发布者:曾庆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510人看过

【案情简要】

段男与桂女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农历2010年11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相处。自2011年7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互不联系。2012年1月,段男向吉安县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且桂女坚持不愿离婚,吉安县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2012年9月,段男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归桂女抚养,段男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夫妻财产电动车1辆归段男所有,白金戒指等“三金“归桂女所有;嫁妆彩电等物品归桂女所有。

段男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婚生男孩归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成年;改判嫁妆彩电等物品归上诉人。

【律师意见】

关于段男与桂女离婚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段男的二审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婚生男孩段X杰。

1、 婚生男孩段X杰到2012年11月满两周岁,故不适用“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的原则;

2、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于2013年1月在吉安县万福卫生院生育一足月女婴,说明被上诉人在没有与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外有第三者,其行为涉嫌重婚。

3、上诉人有一技之长,每月有固定收入,具有良好的抚养小孩经济条件。被上诉人文化程度较低,无技术,无稳定工作;

4、婚生男孩段X杰从出生至今一直在上诉人家生活,自2011年7月被上诉人外出务工后一直由上诉人父母带养至今,被上诉人从未回来探望过段X杰。目前,段X杰已经习惯了在上诉人家生活,且与爷爷奶奶建立了良好的亲情关系。

5、 依据农村的公序良俗,段X杰是段家的唯一孙子,他对于家族香火延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依据最高院《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上诉人具备上述三个情形,具有抚养婚生男孩段X杰的优先条件,请法院准许。

二、嫁妆已使用多年,为了便利婚生男孩段X杰的生活,恳求法院把嫁妆判归上诉人更为合理、人道。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采信。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曾庆鸿 律师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调解】

2013年2月28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接受询问,被上诉人因在家做产妇无法到庭,上诉人向法官提交了三份新证据,证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充足理由。法官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意见,并主持双方调解,被上诉人表示愿意接受上诉人的请求,但由于无财力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上诉人当即同意,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婚生男孩归段男抚养,桂女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夫妻财产电动车1辆归段男所有,白金戒指等“三金“归桂女所有;嫁妆彩电等物品段男所有。

【办案总结】

1、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孩的抚养归属问题。二审期间,男方找到了女方出轨,并于他人生育子女的证据,从而把握了案件的主动权。

2、夫妻无缘好聚好散,各自去另找幸福。本案是一起80后的离婚案,随着人们婚姻价值观的改变,80后、90后的离婚潮会越来越多。信任、沟通、关爱、宽容和珍惜是夫妻感情吸取营养的必备元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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