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建兵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7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明,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塘村。
申请人:孙某术,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临江村。
申请人:肖某文,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桥上村。
申请人:王某钢,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赣江村。
申请人:曹某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
申请人:张某民,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
申请人:麻某平,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
申请人:罗某彬,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上模乡。
申请人:李某英,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
申请人李某英的丈夫邓某全(注:邓某全于2022年6月8日病故)作为带头合伙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同被告梁某久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从签订合同协议时起到2021年元月16日止李某英的丈夫邓某全就和以上八申请人一起合伙在被告梁某久承包的井冈山大学幼儿园从事砌片石挡土墙劳务工作,各人按实际出工天数计算自己的劳务工资。2021年6月30日被告梁某久在申请人等人合伙完工且有施工员签字认可的工程量1372.67立方米,每方单价95元及总劳务工程款计130403元的确认单上签字认可。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梁某久除支付申请人等人85000元外,余款45400元经申请人等人多次追讨未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追讨自身血汗钱。申请人张某明等九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青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天,青原区法律援助中心就迅速指派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张建兵律师为申请人等人提供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申请人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申请人主要是担心被告梁某久借邓某全病故有意不给劳务工资,被告梁某久就是想赖掉民工的工资,被告梁某久赖钱的理由就是申请人等人未与其签订合同协议。法援律师从法理和情理上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于是拟定起诉方案,诉至法院,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2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梁某久虽然提出九位申请人不是适格原告的理由,并狡辩说邓某全或其家属起诉他就会把劳务工程尾款付清。代理人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九位申请人作为原告的身份证、合同协议、工程量清单、微信转账截图、邓某全与李某英的户籍婚姻信息、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死亡证明、放弃继承财产申明等证据,从合伙人中一人代表签合同就代表其他人的意思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出发,有理有据的依法作出了驳斥被告的主张。法院对我方陈述及证据依法采信,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申请人等人的诉请全部得到支持,本案圆满结案。
律师观点分析
农民工合伙对外承接工程时,及时签订正规的劳务施工合同很重要,不能遗漏相关细节问题。派代表与发包方订立简易合同协议时,最好写清楚系代表方,而不是单纯的用甲乙方代替代表方,避免出现本案中代表方因病离世而被告为了不给劳务工资狡辩说不认识实际施工人的尴尬情况出现。建议政府相关法制部门对于合伙对外施工的民工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必要时可以进入工地向民工讲解法律知识,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弱势群体时时处处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