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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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整容 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者:张华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96人看过

案情简介:王某驾驶电动车与周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机动程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

张律师代理观点:

一、被告周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某是事故车辆豫P09H79小型轿车的驾驶人,且此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办理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法院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

三、关于本案整容费,因属于后续治疗费用范畴,原告申请了对本案整容费的司法鉴定,但由于司法鉴定部门对整容费的无法鉴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只有等实际发生后才能主张。

四、关于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原告部分毁容当然要赔偿其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5000为宜。

法院调解:本案造成原告王某脸部部分需整容,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里负担,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周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张律师对本案之思考:现实生活中,对整容费确实不能做司法鉴定,但可以等实际治疗后再另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主张,并且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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