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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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发布者:吴艳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8日|分类:离婚 |645人看过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给付数额: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列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给付。

给付方式

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月、按季度或年度定期给付。

给付的终止期限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给付的特殊规定:

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

2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抚养费的增加

1、物价上涨,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3、子女升学,实际需求超过了原定的数额;

4、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为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免除其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可以可以减少或免除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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