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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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杨某离婚案

发布者:吴艳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2日|分类:离婚 |1117人看过

吴某与杨某离婚案

案情简介:

吴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湘潭市人,2006年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导致患精神分裂症,一直服用药物维持至今。2011年7月经人介绍,与长沙市望城区某村村民杨某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由于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女方亲属为防止吴某婚后精神病复发,以消除婚后治病及生活的后顾之忧,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吴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后,将吴某的户口迁入杨某的户籍地,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居住的房屋、土地等遇征收拆迁,其征收补偿费归吴某所得部分以吴某个人名义单列存入银行,该费用只能用于吴某治病、生活支取、使用,他人不能占位己有。”婚后一个月,吴某发现杨某患有精神疾病,杨某的父母带杨某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但杨某病情不稳,经常打人、骂人、无故发脾气,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吴某的亲属于2012年8月将吴某接回娘家居住。分居期间双方没有通过电话,双方亲属也没有联系。2015年,吴某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欲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吴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都在杨某处,吴某去杨某处取证件时发现杨某户于2013年8月被征收,征收补偿费、购房指标全部已被杨某的母亲领取。由于杨某及亲属不同意给付吴某任何拆迁补偿,吴某于2015年4月起诉至长沙市望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一、吴某与杨某离婚;吴某应得的拆迁补偿费归吴某所有。

承办经过:

该案的关键是吴某并不知道补偿款应分得多少,故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去杨某户的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调取了该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并出具拆迁情况说明一份。根据以上案情及证据,作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吴某与杨某分居满2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坚持要求离婚;二、由于双方均系精神病人,均未彻底治愈,需要继续服用药物维持,为防止病情复发,方便双方亲属照顾及双方今后生活的便利,判决离婚,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三、按照拆迁补偿明细表,吴某应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86000元。

办理结果:

望城区法院判决吴某与杨某离婚,杨某给付吴某拆迁补偿款86000元。

简要点评:

由于该案双方均系精神病人,均未治愈,且双方均承认分居满2年,故法院一次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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