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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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50人看过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按照《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较为复杂、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黄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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