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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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如何维持公司的控制权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563人看过

   市场经济风云变幻,有的如马云、刘强东等,从创立公司至今一直都掌握着整个集团,而有的公司创始人却已经不在公司管理岗位,甚至连在公司的股权也没了。两种不同现象的背后,是他们对公司控制权不一样。

创始人要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必须从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入手,分述如下:

一、大多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与决策机制完全依照了《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一般事项由持有代表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重大事项需要持有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只要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份,他对公司决策就具有主动权,至少也有绝对的否决权。所以,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最佳策略就是始终维持50%以上的股权。

二、随着公司发展,创始人不可避免要舍弃股权进行融资,对此一是要提前规划,避免仓促融资导致融资效果不佳,失去过多股权。二是要避免对赌。对赌一般指投资方投资时候按一定估值投资并占一定股权比例,同时约定对赌条件,例如要求公司一个财年的收入、利润或者用户数量达到一个指标。如果输掉对赌的话,创始人就必须按照约定出让股权给投资人,这样很可能导致创始人丧失控制权。如果实在避免不了对赌,建议对股权的调整设置50%上限,这样即使输掉对赌,也不至于丧失过多股权。

三、当股权低于50%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50%以上表决权,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具体措施有:

1、通过与其他小股东签署协议,将表决权归集于创始人行使。可以是小股东授权委托创始人行使表决权,也可以是创始人与小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表决时依照创始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

2、设置一个持股实体,让小股东通过持股实体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持股实体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均应由创始人实际控制。这样,创始人通过行使持股实体所代表的表决权,可以使自己实际所控制的表决权达到50%以上。

3、在公司章程约定创始人的每一股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国内一般情况下必须一股一票,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照国外AB双重结构甚至多重结构的股权机构,由创始人持有一股多票(比如10个)的A类股,这样可以大大增加创始股东的表决权利。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同样可以参考这种方式,由创始人董事会享有多倍表决权。

四、在引入投资人时判断投资人是财务投资还是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只求实现财务回报,而战略投资人则更有可能想夺取公司控制权。如果要引入的是战略投资人,一定要做一些制度设计,加强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如果要引入的是财务投资人,可以要求他不要把股份转让给公司竞争对手或者战略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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