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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6日|分类:公司犯罪 |1400人看过

实践中,由于股东之间纠纷等原因,造成股东会、董事会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很有可能造成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纠纷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该条法律在实践操作中争议较大。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注: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该条文已修改为182条)。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民二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观点: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结构,其实际管理和经营主要依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这些大脑和四肢发生了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经营管理往往就会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的这种经营管理困难状况,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公司僵局”,即公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情形。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一)、(二)、(三)款分别就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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