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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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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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追认说明”制胜的劳动仲裁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1日|分类:法律顾问 |410人看过

  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单地看,只是员工被公司解雇,员工要求给付赔偿。但它奇特在两个地方:一是被申请单位始终没有派人出庭,二是申请仲裁员工与被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居然关系很好,甚至协助申请人“告自己”!

  事情还得从2013年谈起的“合资”谈起。当时,泾北锻压公司——家成立了十多年的小型民营企业,考虑到要扩大规模,便于省城一家集体企业——泾南锻压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泾南公司提供管理技术人员,泾北公司提供场地、设备、工人,合作成立新公司“泾水锻压公司”。随后由泾南公司委派以黄华为代表的管理人员入驻“泾水锻压公司”,接手了泾北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和员工。包括泾北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荣,也自此成为“泾水锻压公司”的一名后勤主管。但是,黄华、汪荣等并没有就“泾水锻压公司”进行工商注册设立登记,而是自行刻制了一枚公章,处理内外事务均以“泾水锻压公司”名义进行。

  然而自2014年2月起,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遭多家银行、信贷公司起诉,大批物资原材料被法院扣押。眼看公司难以为继,黄华便决定裁撤员工。可黄华没有丝毫法律头脑,他给每个拟裁撤的员工分别打了一通电话,又在公司公告栏张贴了一份加盖“泾水锻压公司”公章《解聘通知》,告诉他们:自下月起你们不用来上班了!

  一名叫高阳的青年员工不服,他心想:自己来泾北公司6年,如今说解聘就解聘,今后生活如何继续?通过网络查询《劳动合同法》,咨询律师后,他得知公司至少应该支付他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可公司却仅多支他一个月工资!不久后,我作为高阳的律师,代高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泾水锻压公司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我们只能以泾北工作作为被申请人,以其解聘行为未征询员工意见、未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即12万元。

  有意思的是,泾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与高阳关系不错,高阳称他为“干爸”。虽说如此,但高阳提到补偿的事,他坚决认为这事应该找黄华,与他没有关系。开庭前几日,我在高阳的带领下见到了他,了解到了“泾水锻压公司”、黄华的来历的由来等情况。他说:“我照事实说话,全力协助你们;黄华把我的员工给开除了,我将来还要追究他的责任。”说到开庭的事,王荣说:“你们联系黄华,这事情应该由他处理,仲裁通知我都给他了。”此时我的理解是:对内来说,泾北公司的财务权限不在其法定代表人王荣手里,由黄华掌控;但对外来说,王荣完全可以承认、放弃、变更任何法律请求。在王荣的协助下,只要仲裁委作出支付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裁决,裁决生效后黄华就必须履行。这真是一个百分百胜券在握的案子!

  开庭那天,更有意思的事情出现了,王荣、黄华都不愿来,仲裁庭只好缺席审理。我们提供了《解聘通知》复印件、高阳的工资单和银行卡流水,用以证明高阳的工作期间、工资水平和被申请人泾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还提供了两名证人,除证明前述事实外,还说明了泾南、泾北和泾水三家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至此,情况似乎已经很明朗了。

  不料开庭后第二天,黄华亲自去了仲裁委。说了一番话后,让本打算下裁决的仲裁发现了问题,打电话跟我说:你申请的是泾北公司,可人家泾北公司压根没开除你们呀,《解聘通知》落款明明是“泾水公司”。我赶紧又解释了一番泾水、泾北公司之间的关系,表示说由于“泾水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我们不可能以它为被申请人;我还说我会尽快补充相应证据。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我马上联系高阳,写了一段《追认说明》发给他,告诉他将这段文字打印出来,再找他干爸盖章。《追认说明》的内容是:

  “对于泾南公司相关负责人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以泾水公司名义解聘我公司员工高阳等人的行为。我公司鉴于目前的事实情况,现对此予以追认。”

  我与高阳带着打印出来的《追认说明》,找到了正在法院应诉另一起官司的王荣。王荣看了看内容,没发现不妥,又转示给他在法院工作的朋友看,朋友也说没问题。于是他便加盖了泾北公司的公章……

  没过几天,我们收到了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裁决完全支持了高阳的仲裁请求。王荣收到裁决后,大概有点儿蒙,他没想到承担赔偿责任的是自己的公司。他对“干儿子”发了一通脾气,看得出对我这个律师也怒了。当然,后来他基本上遵照裁决内容,将费用支付给了干儿子。

  在此我把王荣需要明白但彼时没有明白、可能终生不明白的话写在这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不论用人单位方面存在何种原因,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高阳在泾北公司工作6年,于情于法,泾北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义务责无旁贷;纵然这里有泾南公司的主要过错。但是,作为员工以及其代理律师,由于对事实和法律有限认知,他们没有义务,也没有条件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照顾泾北公司利益。

  事实上,泾北公司之所以遭此“横劫”,归根到底是由于与泾南公司“合资”之后,未就“泾水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如此一来,“泾水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公司大权掌控在他人之手,出现法律纠纷后却只能由具有主体资格的泾北公司吃哑巴亏了!(文/黄卫阳)

  声明:本文系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黄卫阳律师独立原创作品,素材主要来自知识总结及亲身法律实务。如需转载或者刊登,敬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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