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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水浒》之正当防卫问题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656人看过

法律界的好事者喜欢对名著作法学分析,笔者亦不能免俗。关于《水浒》,除过不计其数的故意杀人案,有人看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有人看到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有人看到了“妨碍公务案”、“徇私舞弊案”……笔者觉得,纵然好汉们杀人如麻快意恩仇,观者大呼过瘾如痴如醉,但从现代法律文明的视角看,所谓的“恶人”却未必个个“该死”!于是在此且不“为古人定罪”,仅分析一下其杀人行为是否正当,亦即“正当防卫”的问题。

一、鲁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鲁达本为地方治安大队队长。因见金老汉及女儿翠莲为地痞流氓、肉店老板郑某敲诈勒索,义愤填膺,便不经司法程序,自恃武艺高强三次挥拳击打郑某头部,意外导致郑某颅脑骨折、出血而死亡。

鲁达上述行为确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疑,但作案前有段前奏:先是要求郑某切十斤瘦肉剁成臊子,接着又要切十斤肥肉剁作臊子,仍不罢休,再要十斤寸金软骨做臊子……最后干脆把两包臊子往郑某的脸上砸——明显是找事的。于是郑某果然被激怒,操起杀猪刀便欲行凶,可惜一点儿不是人家对手。那么,假如鲁达申辩说“郑屠那厮行凶在先,洒家是正当防卫”,能成立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表面上看鲁达的行为似乎有点防卫的意思,但于情于理无论如何也难以说是“正当”。其实属“挑拨防卫”,或曰“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实行加害的行为。在防卫挑拨中,因被挑拨人也实施了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而造成挑拨人貌似“正当防卫”的假象。但究其实质,应当按故意犯罪处理。

即便郑某故意伤害在先,根据施耐庵的提供的书面证言:鲁达第一拳打在郑某户鼻子上,郑某大叫“打得好”,鲁达便照准眼上又是第二拳,郑某只好求饶,但鲁达不予理睬,第三拳打到了郑某的太阳穴上。这说明,至少在鲁达实施了第二拳击打之后,郑某就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鲁达仍不依不饶,致一代肉商当街殒命,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范围,实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后来鲁达擅离公务岗位,继续实施了种种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劫夺被押解人员、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犯罪行为,不再赘述。

二、武松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在这里,假设北宋政府将老虎作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保护。

犯案在逃人员武某日松赶路回家,途中花钱买醉,乘着酒兴不听酒店老板劝言执意要独自翻越景阳冈。后来果真碰到老虎,只不过那老虎真的很“老”,身患各种心脑血管疾病,肢体机能每况愈下。武松三拳两脚将老虎打得脑出血,一命呜呼。这种情况下,北宋司法机关可以追究武松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吗?武松属于正当防卫吗?

答案是:武松的行为不受追究,但其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与正当防卫非常类似的一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与正当防卫的最大不同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并非侵害人的利益,而是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另外它面对的对象既可以是非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意外事件。在此举一个狗咬人的例子:主人或故意或过失引发狗咬人(不法侵害),人打死狗属于正当防卫;如果狗被主人之外的某人故意激怒而乱咬(不法侵害),他人将之打死则属于紧急避险;若有主之狗因遭雷电惊吓而乱咬(意外事件),将之打死则也属于紧急避险;若狗是流浪狗,即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若自发咬人(意外事件)被打死的话则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

面对老虎袭人的意外事件,武松为保障自己人身安全,小宇宙爆发将老虎打死,造成一定的国有财产损失,属于紧急避险基本没什么问题。或许有会人问:狗咬人可以是不法侵害,老虎袭人怎么就成意外事件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老虎属于国家所有。我的看法是:国家和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存在较大区别,不存在国家故意、过失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形。野生老虎自发伤人只能算意外事件,而动物园的老虎伤人倒有可能是不法侵害。

后来武松杀人无数,多数属于直接故意,只有“大闹飞云浦”、“血溅鸳鸯楼”时其部分情节在正当防卫范围内。

三、林冲故意杀人案

林教头是原本是中央警卫队高级干部,不幸遭国防部长高俅的迫害而沦为阶下囚,发配至沧州的军队后勤单位——草料场接受劳动改造。本想着积极表现,捱过若干年后与家人团聚,未曾想高俅派陆谦、富安等人继续加害,欲致林冲于死地。那晚,陆、富及典狱长等人于草料场放火,心想要么烧死林冲,要么嫁祸给他一个失火罪的罪名。正当这帮人在山神庙前的互相炫耀智商的时候,林冲竟然从庙门里面破门而出,怒发冲冠,提着红缨枪三下五除二就将这帮坏蛋撂倒!

面对致命的不法侵害,除了神仙或许任何人都想杀之而后快。林冲的故意杀人行为似乎情有可原,但却够不上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要求面对的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而林冲于庙门前杀人时,陆谦、富安、典狱长的不法侵害——以放火为手段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已经结束。刑法上林冲的这一行为称为事后防卫。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包括行为人被制服、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情况下进行的“防卫”。事后防卫情形下对所造成的伤害仍须承担违法责任。

此外,有关正当防卫的其它概念包括“事前防卫”、“假想防卫”,《水浒》里边找不到合适的例子。阅者若有兴趣可以自行探究。(文/黄卫阳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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