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我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1月,张某第一次提出离婚被我拒绝,同年6月,张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0年4月,张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2020年末,我偶遇张某陪邻居王女士逛街,王女士称张某为“老公”,两人逛街后,回到王女生家中过夜。我拍摄了张某与王女士的亲密动作以及一起回家过夜的视频作为证据并报警。今年6月,张某第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也无意再与张某共同生活,但我认为,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存在过错,应给付我离婚损害赔偿金。请问律师,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读者盖女士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合盖女士所述及视频证据,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而盖女士现在也同意离婚,足以认定盖女士与张某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可对张某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盖女士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律师说,盖女士所提供的张某出轨王女士的视频及报警记录等能够相互印证,且结合证据形成时间以及生活、人情常理,足以证明张某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存在过错。
盖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法院可结合张某的过错程度及经济情况,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金额。律师特别提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以便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与保护。
转自:中老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