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主任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可以拒绝赡养继母吗?

发布者:卢彦民主任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32人看过

      读者喻女士的咨询:1990年5月9日,邹某与妻子离婚,两人有一子邹小某,当时孩子仅10岁,随邹某一起生活。1994年7月15日,邹某与我登记结婚,婚前我也是离异状态,未生育子女,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我待邹小某视如己出,细心呵护并抚养长大。2018年3月9日,邹某去世,我因年迈体弱,身患多种老年病,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微薄的退休金无力支持日常生活和看病花费。我曾要求邹小某付给我赡养费并尽赡养义务,邹小某却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权要求邹小某对我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 · 解答

相臣律所卢彦民律师解答

依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您与邹某再婚时,邹小尚未成年且与您共同居住生活,您对邹小某视如己出,在经济上对其供养、在生活上对其抚养教育。据此,您与邹小某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您与邹小某虽无血缘关系,但您与邹小某之间已形成的继母子关系应得到法律认可,邹小某有义务对您进行赡养

律师分析

卢律师说,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邹小某对您的赡养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

律师支招

您年迈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有权要求邹小某对您经济上进行供养、生活上进行照料以及精神上进行慰藉。另外,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邹小某作为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使患病的您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并承担医疗费用。具体而言,您可要求邹小某向您给付赡养费并定期对您进行探望,具体数额和探望时间可由您与邹小某协商确定。日后,您因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可以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要求邹小某承担。


来源:中老年时报;记者:庞津昆

(声明:该文章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该文章引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尽快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