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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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三改遗嘱,女婿尽孝反摊官司

发布者:卢彦民主任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73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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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老人生前三改遗嘱 

女婿尽孝反摊官司


     47 岁的徐勇是哈尔滨市一家民营企业的生产副厂长,9 年前,妻子因患宫颈癌离开了他和女儿。2011 年,徐勇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到沈阳工作,女儿也转学跟父亲一起去了沈阳。离开哈市前,徐勇最惦记的就是自己的岳母黄玉兰。岳父早年去世,68岁的黄大娘还有一个养子赵军,养子虽与黄大娘关系不好,但还是答应赡养黄大娘,于是老人在2012年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唯一一套房子作为遗产留给赵军继承。

     但是好景不长,赵军与黄大娘有了矛盾不再赡养老人,而此时黄大娘的侄子黄永刚主动要求赡养老人,于是黄大娘在2014年又将遗嘱更改,把遗产留给侄子黄永刚。

      两年后徐勇回老家探望老人发现岳母被安排在托老所,看见岳母憔悴不堪的样子和痛苦的眼神,徐勇心痛不已,就把岳母接到了沈阳,此后精心伺候。

     2017 年年底,黄大娘再次改了遗嘱。这一次,她决定死后将房子留给女婿。这一切,黄大娘没有告诉任何人,包括徐勇。2019年3 月,老人因病离世。最后一份遗嘱由此横空出世。内容让所有人始料不及,更引发了 3 个男人之间的一场民事诉讼。因为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养子赵军和侄子黄永刚一起把女婿徐勇告上了法庭,争夺房产。


卢彦民律师解读案例

·主持人:卢律师,咱们先来看看刚才大家讨论的问题,如果本案中老人过世之前没有留遗嘱的话,也抛开赡养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养子、女婿、侄子谁有权利继承老人的房产呢?

·卢律师:如果本案中老人过世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也抛开赡养问题的话,那么老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发生继承。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那么老人的遗产由其外孙女、其养子赵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徐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由于老人的女儿先于老人去世,所以其外孙女发生代位继承。

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在法定继承方面改动不大,但在代为继承的规定中添加了一条,第1128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假设没有遗嘱,那么本案中老人的养子赵军、代位继承的外孙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徐勇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应由这三人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老人的侄子黄永刚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主持人:咱们还是回到本案,本案是有遗嘱的,但是这个遗嘱被修改了三次。这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卢律师:本案中的老人先后立了三份遗嘱,三次遗嘱的继承人都不同,案情中描述老人黄玉兰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可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案情叙述可知老人留下的是自书遗嘱,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应当以老人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产应由女婿徐勇继承。


·主持人:卢律师,其实本案中大家还有一点不明白,如果老人的女儿或者儿子过世,那女婿或者儿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卢律师:丧偶儿媳或女婿没有赡养公婆或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或女婿赡养公婆或岳父岳母。《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来源:天津生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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