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孩子时,收养人、被收养人均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
关于被收养人,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关于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但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关于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办理收养手续具体如下:
1、收养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包括身份证明;有无婚姻、子女等的证明文件;收养申请书。
2、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
此外,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