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载夫妻对簿公堂只为拿到“救命钱”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张大爷如此形容自己和老伴的关系。结婚四十多年,张大爷怎么也没想到会因为没钱看病而将老伴告上法庭,对簿公堂那一刻张大爷觉得自己的人生很失败。
张大爷与老伴孙大妈已经年近七十了,早年是因为两家家长关系比较好,撮合两人结为夫妻,有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意思。张大爷退休前是位老师,孙大妈退休前是纺织厂工人,因为婚前不是很了解,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同,两人时常争吵,张大爷平时不爱出门,也不善于言谈就喜欢看看书、下下棋,孙大妈总是抱怨张大爷木讷。或许是限于时代环境,尽管性格迥异,两人也没有提出离婚,为了孩子维持了一个家的完整性。直到两人都退休后矛盾才开始爆发,王大爷依然看书、下棋,孙大妈却爱上了广场舞,每天晚上出去跳舞,还经常和老人们一起出去旅游,久而久之张大爷对于孙大妈不顾家,高消费的行为有意见了,激烈争吵后老两口就开始冷战了,孙大妈自己依然我行我素,却断了张大爷的零花钱。
后来张大爷患了慢性肺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后来病情恶化,需要手术治疗,张大爷没钱负担医药费,因为张大爷的退休金都被孙大妈保管,张大爷张口老伴要钱看病时,孙大妈却说“反正都这么大岁数了,能活多大算多大吧,干嘛把钱都给医院送去,有这钱还给儿子娶媳妇呢……”儿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被孙大妈娇惯的成了“啃老族”,儿子也没有能力支付父亲的医疗费。张大爷心里很是难受,但是也想到总不能就这么等死吧。无奈张大爷以有重大疾病急需用钱为由将孙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张大爷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张大爷和孙大妈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互相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张大爷患病期间孙大妈拒绝承担医药费属于未尽扶养义务的行为,张大爷有理由要求婚内进行财产分割。
孙大妈在法庭上也承认张大爷的退休金工资卡确实在其手里,但是每月会给张大爷零花钱。孙大妈表示老伴的并没有那么严重,没必要花那么多钱。当张大爷拿出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清单时,孙大妈也无话可说了,经过法院调解,孙大妈将退休金工资卡还给了张大爷,孙大妈表示以后各顾各的生活,肯定不会拿自己的钱给张大爷看病。庭审结束张大爷虽然拿到了看病钱,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只留下了无奈的眼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