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分的房子,离婚后还能再分吗
为了尽快结束一段不愉快的婚姻,很多人通过暂时放弃抚养权或者回避分割财产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当离婚已成事实后,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子,另一方则提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主张不得在分割房屋。那么到底婚姻期间的房子离婚后还能再分吗?
黄女士和孙先生因感情不和,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先生不同意离婚,2012年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3年黄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共有的房产,孙先生仍然不同意,黄女士随后向法庭提交了孙先生对其家庭暴力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因为双方只有一套房产,双方均无能力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所以法院判决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居住权,孙先生上诉后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黄女士因为急于结束婚姻关系,摆脱孙先生的魔掌,所以选择了先离婚,后处理财产的策略。
离婚判决生效后,黄女士因惧怕孙先生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所以没有回去居住,带着孩子一直再外租住。黄女士多次与孙先生商量将房子出售,每人获得一半的房款,各自安置各自的生活,均被孙先生恶语拒绝。黄女士因无法实际享有居住权,所以又将孙先生告上法庭,主张共有物分割。因为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购买,经过公证,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所以黄女士认为双方共有的基础即夫妻关系已经丧失,所以要求进行实物分割。
孙先生当庭答辩称孙女士所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已经处理了房产,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得二次处理。而且在法庭上孙先生还说房子里有共同的回忆和孩子成长的印记,希望与黄女士复婚,让黄女士回来共同居住,黄女士说除了挨打的回忆,已经不记得别的了,所以让孙先生不要异想天开,必须正视问题。
那么黄女士到底能不能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房子呢?法院是不是应该向孙先生所说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黄女士的起诉呢?法官给出了明确回答,根据《物权法》九十九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黄女士和孙先生没有约定不可以分割,并且共有的夫妻关系基础已经丧失,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予以分割。所以,黄女士有权主张分割。因为房屋产权明确登记为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因婚姻关系解除,共有关系丧失,共有人随时可以主张分割,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变卖或者司法拍卖的方式分割房款。
最终,因孙先生拒绝分割且不同意评估作价,所以只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双方分得拍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