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第八条诉讼时效
继承权(注意不是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孙某、白某系夫妻关系,孙某1986年1月去世、白某1986年12月去世,二人生前育有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3于2016年11月去世,孙某3生前育有孙某4、孙某5。
孙某、白某遗留有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白某去世后,他们的三个子女对该房屋未分割,该房屋由孙某3管理居住使用。孙某3去世后,该房屋由孙某4及其母亲居住使用。现孙某1、孙某2与孙某4、孙某5因该房屋分割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认定本案未分割的房屋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本案中,孙某1、孙某2在父母去世后,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父母的遗产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屋现在仍然登记在孙某名下,进一步证明了涉案房屋一直属于三兄妹共有的事实。现孙某、白某、孙某3生前均未立遗嘱,涉案房屋依法由孙某1、孙某2及孙某4、孙某5(代位继承孙某3应继承的份额)继承。
律师提醒:发生继承事实后及时对遗产做出分割
被继承人死亡,作为遗产的房屋在分割前,各继承人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人可以保持共有状态随时请求分割。但根据我们办理的继承案件来看,不及时进行遗产分割,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很容易被变更登记、转让由其农村房屋被翻建等,此时所产生的纠纷实质是属于侵权纠纷,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继承事实发生后应当及时分割遗产,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