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重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马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月12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故双方婚姻关系已于该日解除。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及解除均以登记为要件,故马某现主张双方内部约定“假离婚”,亦不影响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双方于离婚登记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业已生效,对于《离婚协议书》中“双方自愿离婚”的人身关系约定,已经离婚登记确认有效,非经法定登记不能自行约定恢复。
双方自签订离婚协议后又于2018年3月19日自愿签订《声明》,约定之前的离婚协议作废,重新约定财产分割,即两套涉案房屋及现金收入一人一半。双方在《声明》中约定离婚协议作废,对离婚协议书中经过登记确认的离婚人身关系不产生效力,双方在声明中的约定明确指向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该声明中的财产约定,因系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声明》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系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约定的变更,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又于2018年6月22日自愿签订《双方财产协议》,法院认为《双方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协议系对离婚协议书及声明中的财产分割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变更,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对于金某称上述协议均系赠与合同性质,故在未办理过户之前其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主张,法院认为,上述两份协议约定了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某1号房屋及某2号房屋,以及婚后共同现金收入的分割处分意思,即由马某、金某二人按份共有,一人一半,同时还约定了双方在京其他两套房屋的归属,该约定覆盖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各自名下的全部房屋及现金收入,足见双方明确分割全部财产的意思,该约定显非无偿赠与的性质,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且结合《双方财产协议》载明的内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将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以及马某于离婚后还持续偿还涉案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将涉案两套房屋都分配给金某的意思表示,确系出于贷款需要,故双方又在后续作出《声明》及《双方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实际上是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变更,其性质仍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而非赠与合同,故金某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其现主张撤销上述协议并据此不履行协议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马某主张上述协议有效,并要求分割两套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现因马某称其无力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金某亦称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故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由马某、金某按份共有,各50%的份额。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判决:一、确认马某与金某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声明》有效;二、确认马某与金某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双方财产协议》有效;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某**房屋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某街某号楼某层某**房屋由金某、马某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
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某和马某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声明》以及双方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双方财产协议》是否可认定为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金某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金某主张双方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故上述两份协议系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之前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马某认为上述两份协议系对此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变更,也即本案当事人对双方订立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内容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若协议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存在不同认识时,则应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声明》约定双方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作废,并对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而《双方财产协议》一是确认此前的离婚登记行为系为贷款而假性离婚,二是确认《声明》有效,三是对双方名下未经处理的两套房屋,也即本案诉争房屋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声明》和《双方财产协议》中各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并未出现“赠与”或相关表述,且从其内容来看,两份协议也均不能体现出双方具有将个人所有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对方的意思表示。同时,结合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两次订立新的协议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了重新约定,内容涵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全部房屋及现金收入,该行为显然系双方对分割夫妻财产作出意思表示,而非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为《声明》和《双方财产协议》系对此前《离婚协议书》中财产约定的变更,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金某上诉认为上述两份协议系赠与合同并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金某在诉讼中主张《声明》和《双方财产协议》存在乘人之危以及欺诈等影响协议效力的事实,亦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