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铁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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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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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等与A2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消费权益 |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张XX等与张x2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19922号 原告张XX,男,1970年6月9日出生, 原告刁X,女,1976年3月2日出生,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C(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刁X本人及张XX、刁X共同委托代理人A、B,A2及其委托代理人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9日,原告在收看北京XX视台第三调解室播出的节目时,看到被告A在2013年1月23日在北京XX视台录制节目时,公然侮辱、污蔑原告手脚不干净、原告的孩子不纯、要原告去做亲子鉴定等言论, 北京XX视台第三调解室节目收视率很高,被告在公开场合,公然侮辱、污蔑原告,使如此之多的观众看到、听到被告的侮辱、污蔑性言论,使原告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同时原告也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现被告利用电视节目肆意对原告进行侮辱、污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A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XX同时,因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压力,导致对A的身体造成损害,并产生相应的医疗等费用,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在北京XX视台和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被告承担公证费1140元;被告赔偿医疗费2242.77元, 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侵害原告A的行为,在原、被告关于房产的纠纷中,被告放弃份额的第一个条件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原告拒绝, 被告提出如果要放弃自己份额,则做亲子鉴定确认孩子是A, 因此,被告只是将亲子鉴定作为放弃自己财产份额的附加条件,如果原告不同意,可以不要被告的份额,也没必要找人调解, 在调解时,双方都可以说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被告在专家的追问下,只是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和自己想法,不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被告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A的过错, 北京XX视台的调解是原告主动要求的,被告最初不愿参加,后在北京XX视台及街道办事处司法调解中心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让被告参与的情况下,被告无奈参与调解, 被告在调解专家的追问下,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及自己想法,符合常理,主观上没有侮辱原告的故意和过失, 其次,被告并不知道这次调解作为电视节目向公众播放,北京XX视台也未经被告同意向公众播放,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3、原告如果有证据证明因电视台播放调解过程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也应责任自担, 北京XX视台的调解是原告主动找的,被告的一些话在房产纠纷审理过程中也说过,原告应预见到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还会说这些话,原告应当知道北京XX视台播放后所产生的结果,原告应该责任自负, 被告认为,北京XX视台播放节目后,如果社会公众对其评价降低也仅仅是因为原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在法院已经判决房产归被告的情况下,仍无正当理由在属于被告的房屋内居住等情形,而不是被告说的一些话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4、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更不能证明被告行为和其所谓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3月21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栏目分别播放了《请给我一个家》(上、中、下)的节目, 在节目中,主持人、人民调解员、心理专家、律师就原告、被告之间因继承发生的房产纠纷事宜进行了调解工作, 在节目中,在说明原告住小屋、被告住大屋的情况下,被告提到阳台在大屋这边,其不让原告使用阳台时有这样的表述A;她这个人吧,手脚还不干净";在调解提到放弃房产份额时,被告提到条件是让A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做亲子鉴定确定孩子是张家的,保证房屋一直归张家人所有, 原告对此进行了反驳,明确提出如果被告白纸黑字写下来,可以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是说了不算, 同时原告提出这是对原告的侮辱, 在节目中律师对亲子鉴定也提出了相应的质疑, 原告在整体节目中也多次回应被告捏着事实,目的不纯,并非真的放弃份额, 最终由于双方互不相让,调解未成, 庭审中,原告提供结婚证,证明2006年7月25日张XX与刁X登记结婚;提供出生证,证明双方之子张x3于2007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为保存视频节目证据,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1140元, 原告提供证人证言,以证实被告在节目中所说的内容, 原告另主张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精神压力,导致其身体损害,支出医疗费用2242.77元, 原告另提供网页截图,意图证明《第三调解室》节目访问量,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 被告否认存在侵权行为,不认可原告证明其侵权的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公证书、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指称被告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造成其损害, 综观节目全部内容,关于被告提出要原告做亲子鉴定的部分,实质上是被告在房产纠纷中提出的调解意见的一部分,在节目中主持调解人员有相应质疑意见,原告对此也有多次正面回应, 因此,并不会导致观看节目者对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关于原告指称被告污蔑其手脚不干净的情况,在节目中提到阳台使用问题时被告的确有"她这个人吧,手脚还不干净"的语言,被告该言语无事实依据,在此本院对被告予以批评,也提醒被告不应向他人对原告再作出无事实依据的贬低性的评价, 但是,从整体节目内容来看,节目的核心内容在房产纠纷上,该点内容仅是为了展现双方存在的矛盾, 综上,本院判令被告向A就该问题书面赔礼道歉,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不知道录制节目以及向公众播出的意见,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用,系原告为保全证据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的医疗费用,不能证明与节目中的这句言语有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B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如被告A拒绝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北京市公开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x2负担); 二、被告张x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XX、刁X公证费一千一百四十元; 三、驳回原告张XX、刁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张XX、A负担1067元(已交纳);由被告张x2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XX、A),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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