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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返聘法律关系的认定

发布者:厉猛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717人看过


 退休后返聘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很大区别,如果是劳动关系的话,提供劳务的一方即劳动者一方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可以享受最低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在工伤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等等,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除了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外,并没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双方之间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的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44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从该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一旦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即不具备劳动者的权利能力,不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无法以劳动者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该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不具备权利能力而无效。我国社会保险法16条第1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需要达到退休年龄;第二,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第三,需要办理了退休手续。基于此,劳动者退休后返聘法律关系的认定建立在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是在开始领取养老金或者退休金后再签订合同,此时合同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否则为劳务合同。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上述推理,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签订的合同即为劳务合同。这样就产生了时间差,如果提供劳务乙方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并未享有养老金或者退休金,此时如何认定法律关系就存在问题。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无论按照《劳动合同法》还是《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用工关系都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退休后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情形。
 关于上述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方法来处理即以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作为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基准点,原因如下:首先,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在提供劳务一方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以员工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建立用工关系,此时,其并没有养老金或退休金等保障,如果认为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而且实践中极少有用人单位会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同、报酬、医疗等内容,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既然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对劳动者提供倾向性保护,因此我认为以是否享有养老金作为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标准是正确的。其次,区分主要是在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前者是法律而后者只是行政法规,二者的法律位阶不同,法律要优于行政法规。
 总结如下:退休后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看是否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如果已经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只能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如果还没有享受该待遇,认定为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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