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今年46周岁,公司高管,无违法犯罪记录,离异未婚,育有一女16周岁。王某周某两夫妻育有一子5周岁,低保户,周某残疾,已无力抚养5周岁的儿子。现杨女士想收养周王两夫妻5周岁的儿子,是否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对照法条规定,杨女士是符合收养人条件的。 注:民法典新增了“只有一名子女”也可作为收养人的情形,同时增加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因此,王某周某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个人送养人。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因此,只要是未成年人符合被收养条件的,都可以被收养。 注:民法典删除了原来《收养法》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定,扩大了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限制。” 因此,杨女士有一女儿,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注:民法典修改了《收养法》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现允许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因此,杨女士不能收养相差四十周岁以内的男性未成年人。 注:民法典修改了原收养法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要求,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既包括男性收养女性,也包括女性收养男性。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注:民法典调整了原收养法收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要本人同意。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杨女士应当去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才正式成立。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因此,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也可以不签订收养协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因此,杨女士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注:收养评估程序是民法典新增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