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张某婚前患有淋病,她认识了一家庭条件较好的林某,平时跟林某暧昧互动,目的是想与林某结婚。
问一:张某患有淋病是否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 答: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淋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注: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问二:张某隐瞒了患有淋病的情况与林某结婚了,林某婚后能否提出撤销婚姻? 答: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结婚禁止情形和无效情形,因此民法典将隐瞒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 问三:如林某不愿意与张某结婚,张某采取了胁迫方式与林某结婚,林某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 答: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民法典修改了撤销婚姻的起算点由结婚登记之日变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问四:林某与张某的婚姻被撤销了,林某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答: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注:民法典增加婚姻无效或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问五:假设林某与张某自愿结婚了,婚后一方因家庭需要购买车辆,该购买行为对另一方是否发生效力? 答: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注: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了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内对外效力。 问六:林某与张某结婚后,张某在家兼职写文章的劳务报酬及林某买股票的投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资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注:民法典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基础上新增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问七: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签字的借条,债权人起诉的,张某对该借条也认可的,那么林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民法典结合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新增了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问八:林某张某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未满三十日,那么,林某能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该条是民法典新增条款,也是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条款。规定了协议离婚中一方的撤回权,明确期限及视为撤回的情形。因此,今后协议离婚的并不能当场拿到离婚证,最起码要等三十天的冷静期。超过60天不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 问九:如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一年后,林某再次提起离婚的,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答: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注:该条是民法典新增条款,一方再次起诉的指的是相同主体,不包括对方的起诉。 问十:如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挥霍的,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注: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