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王某因工作失误,将汇给A账户的10万元资金误汇给被法院冻结的B账户。公司有什么办法将误汇的10万元追回?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类似的案例实务中比比皆是,公司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观点是什么?是否会支持公司的请求?笔者查阅了法院相关案例,发现实务裁判中有两种观点,甚至最高院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最高院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裁判理由: 1、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院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742号 裁判理由: 如案外人存在误汇款的事实成立,其基于涉案存款与被执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不当得利之债,案外人享有请求金港公司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请求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案外人据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的实体权利应为物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债权,而案外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属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 案外人误汇的资金可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要考虑以下几点: 1、是否确有证据证明为误汇?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从未发生其他交易,亦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任何关联。如案外人曾与被执行人存在业务往来,法院很难确信是否为误汇。因此,该举证责任在于案外人。 2、对于汇入的账户是否已被法院冻结? 因汇入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故款项事实上并未被被执行人占有、控制或支配,且因账户冻结及被划至执行账户使其得以与其他款项相区别,已属特定化款项。在此情况下,案外人对误汇的款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3、以何种案由诉讼更为恰当?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与此类案件主要提起诉讼的案由是执行异议之诉和不当得利,但究竟应以何种案由起诉更为恰当呢?本人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已经查明案涉款项的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方式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仍要求案外人再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除了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之外,并不能产生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初衷。 律师提醒:
2、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