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2月21日进入温岭xx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任车队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试用期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公司每月按时向王某支付工资,2019年11月26日,王某向公司辞职,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款3万元。
法院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及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超出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十五条的解答“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向劳动者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因此,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6000元。
律师点评
实务中,企业随意约定试用期的现象比较常见,为了避免企业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建议企业务必学习《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