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桃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A,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B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