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天津市的袁先生和曹女士在2012年5月21日通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厢式面包车一辆归曹女士所有,2014年9月11日双方又到天津市某公证处就上述汽车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约定上述车辆归曹女士所有,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予以证明。
后袁先生以曹女士未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为由拒绝未按照离婚协议和公证书的约定将该车辆过户到曹女士名下,为了能够顺利实现权利,曹女士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未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曹女士能否将该厢式面包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因此,曹女士可以依据此项规定办理转移后的牌照变更手续。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袁先生配合曹女士办理该厢式面包车的产权变更手续,将该车辆所有权变更到曹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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