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东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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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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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发布者:管东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519人看过

一、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30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1600元至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50000元,量刑起点为三年,每增加65000元至66000元,增加1年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500000元,量刑起点为十年,每增加5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流窜作案的;

(2)诈骗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罚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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