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1000万,你还敢侵权吗?》
徐州圣典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美巢公司系注册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墙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原告认为被告秀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字样,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墙锢”不属于该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告将上述文字突出使用于外包装桶的显著位置,字体较大,属于商标意义使用,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提供相关账簿并告知其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之后,被告依然不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账簿,最终根据被告自己对其业绩的陈述,直接支持了原告合理估算出的被告获利数据作为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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